调解前告知书
一、 根据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
发生医疗纠纷,医患双方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。
二、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第三条制定下列规定:
1、 人民调解应遵循不违背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;
2、 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进行;
3、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,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、行政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三、 依据《调解法》第十七条制定下列调解程序:
1、 当事人可以向调委会申请调解,调委会也可以主动调解;
2、 当事人任何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,调解中止;
3、 调解人员调解医疗纠纷,应坚持原则,明法析理,主持公道,及时便民。
四、当事人义务告知:
1、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;
2、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,尊重调解工作人员;
3、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正当权利。
五、以上各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后请签名:___________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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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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